(2016)苏0281民初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周庄易福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易福家百货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5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周庄易福家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白蛇西路***号。经营者:麻进理,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江阴市。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易福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