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范德书与范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书,范小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2358号原告:范德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骆仰昌。被告:范小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范德书与被告范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德书及其委托代理人骆仰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德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土地3.8亩;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范德书承包集体土地3.8亩,现被告范小明占用拒不返还。被告范小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4月1日,鱼台县李阁镇范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范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范德书承包土地3.8亩。2015年5月12日,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确认原告范德书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向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承包土地后,由被告范小明经营。2016年7月6日,原告范德书夫妇向本院起诉,要求其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8月27日,本院以(2016)鲁0827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小明等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范德书夫妇赡养费419元,判决后发生医疗费用,每人负担三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鱼台县李阁镇范庄村村委会证明、(2016)鲁0827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范小明经营原告承包的土地拒不返还,属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但本院已按原告无其他收入另案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如向原告全部返还土地,则原告又增加了收入,被告应支付的赡养费超出了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范小明仅需返还三分之二的土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明于本次秋种收获后向原告范德书返还土地2.5亩;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德书、被告范小明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