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任茂香故意伤害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茂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刑申2号原审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任茂香,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茂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56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任茂香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立案予以再审审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人任茂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的手和任某2手没有接触,证人张某、任某1材料是派出所搞的假材料。请求撤销(2014)泗刑初字第0056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任茂香申诉时提供任某1书面证明。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茂香在与任某2互殴过程中将任某2右手食指榷粉碎性骨折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茂香申诉否认其手和任某2手接触过。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任某2陈述及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张某、任某1笔录足以证明被告人任茂香榷伤任某2右手食指的犯罪事实。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任茂香申诉时提供任某1书面证明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被告人任茂香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被告人任茂香申请再审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人任茂香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高 艳审判员 鲁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