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抗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邹学诚与石光兰王嘉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学诚,王福全,石光兰,陈秀琼,王嘉瑞,王彦懿,任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抗23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学诚,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全,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光兰,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琼,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嘉瑞,女,汉族,200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陈秀琼,系王嘉瑞之母。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彦懿,女,汉族,201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陈秀琼,系王彦懿之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亮,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苍白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申诉人邹学诚因与被申诉人王福全、石光兰、陈秀琼、王嘉瑞、王彦懿、任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6]1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邹玉辉代理审判员 刘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