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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与被告金霞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金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650号原告韩春,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金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与被告金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