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周嘉萍,蔡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6号102单元、103单元。代表人XX,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许珏庭,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大宇街。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执行人蔡建设,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嘉萍,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蒋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周嘉萍、蔡吉林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