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262号原告张喜元与被告徐高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