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严加开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加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19号罪犯严加开,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滨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加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严加开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盐刑一终字第0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2577号、(2012)宁刑执字第7842号、(2015)宁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加开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严加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严加开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加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加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