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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耿平与青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平,青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平,女,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青和平,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耿平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耿平与青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110万元及利��,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耿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