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耿平与青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平,青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平,女,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青和平,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耿平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耿平与青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110万元及利��,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耿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