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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纪国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学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学江,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159号原告纪国杰。委托代理人陆增春、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告王学江。委托代理人乔红华,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国杰与被告王学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沐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纪国杰负担。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