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翁其相与张贵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其相,张贵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468号原告:翁其相,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萍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东,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镇江,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其相与被告张贵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其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其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翁其相负担。审判员 颜思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先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