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襄汾县佳丰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跃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汾县xx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襄民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襄汾县xx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汾县xx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xx租赁合同纠纷(2013)襄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襄汾县佳丰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重新选任董事会成员,正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会议全体与会议人员一致表决通过终结本案执行。并以新董事会名义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男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