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清兰与钟光肇、刘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清兰,钟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赖清兰,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在龙岩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某,女,19667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侨荣职校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667********。申请执行人赖清兰与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清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琼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钟光肇于2015年6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服刑中,且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11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50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