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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脘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脘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统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902号原告:厦门脘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54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9543R。法定代表人:林志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生,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斌。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脘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大统有限公司为台资企业。根据厦中法发(2014)118号《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包括……(3)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企业为台商投资企业的。”;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是涉台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内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