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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北京薇薇浪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00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商场西街*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张兰荣,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薇薇浪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5131室。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关于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与北京薇薇浪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用2738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薇薇浪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蓝宝石艺术图片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薇薇浪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