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方与李维学、周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李维学,周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318号原告:高方。被告:李维学。被告:周承飞。原告高方与被告李维学、周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马应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维学、周承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高方借款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0日,被告李维学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元,口头约定借期6个月,李维学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周承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维学缺席(未答辩)。被告周承飞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0日,被告李维学向原告高方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周承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后,原告高方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高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为据,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协议均合法有效。被告李维学在借款后经原告高方催要,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借条中对担保人周承飞的担保方式未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担保。被告李维学、周承飞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属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维学返还原告高方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承飞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承飞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维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李维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