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汉生、陈安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汉生,陈安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吴汉生,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陈安造,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安庆市。本院在执行吴汉生与陈安造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