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2民初3619号原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676121365。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红,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生,该单位职工,住高淳县。被告: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淮安市翔宇中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650529X0。法定代表人:张耀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滨,男,汉族,1976年6月9日生,该单位职工,住南京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兵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该单位职工,住涟水县。原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消防”)与被告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郦城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红,被告郦城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滨、梁兵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郦城房产给付工程款104125元(质量保证金),并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郦城国际一期二阶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承接郦城国际1、2号、5号、6号、9号、10号楼、商业C、一期地下人防车库(一区)消防、通风工程,合同总价为232.7万元,我方依约完成工程,并于2012年5月11日经被告郦城房产验收,2012年6月14日经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15年7月7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2274400元,被告郦城房产已经支付2170275元,尚欠104125元未付,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郦城房产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5年7月7日经过结算后,尚有104125元工程款未支付也是事实,但该款项为质量保证金,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5%的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二年)结束后支付(无息),质量保证金提取条件包括三条:第一,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第二,工程现场无遗漏问题;第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填报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提报申请单》,报物业公司、房产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房产公司工程部申请质量保证金。现在9号楼4楼因消防栓渗水导致402室、403室业主地板、墙面泡水发霉,问题至今未处理。另外,原告平安消防至今未向我公司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提报申请单》,原告平安消防主张的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请求驳回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8日,原告平安消防(合同乙方)与被告郦城房产(合同甲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平安消防承建被告郦城房产开发的郦城国际社区1、2、5、6、9、10、商业C、一期地下人防车库(一区)消防、通风工程。合同第六条付款条件和期限约定:1、乙方的工程进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的前提下,施工阶段可按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2、本消防工程全部竣工经消防专项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3、通过竣工验收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结算材料后28天内发包人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95%;4、余款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二年)结束后支付(无息)。具备上述付款条件,且付款额已经甲方审核确认,14日内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平安消防依约进场施工,2015年7月7日,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274400元。截止目前,被告郦城房产已经向原告平安消防支付2170275元,尚欠104125元(质保金)未付。根据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复查意见书,涉案工程1号、2号楼、商业C、一期人防地下室(一区)于2012年6月14日消防验收合格;5号楼、6号楼于2012年11月14日消防验收合格;9号、10号楼于2013年10月8日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平安消防主张按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消防验收合格后2年内付清,故被告郦城房产应于2015年10月7日前付清。被告郦城房产辩称按合同约定确如原告平安消防所诉,但原告平安消防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9号楼4楼消防栓渗水导致402室、403室业主室内装潢受损。原告平安消防对出现渗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产品没有问题,且已经过质保期。此外,原告平安消防还提供了三份工程质量保证金提报申请单复印件,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郦城国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提报申请单》,被告郦城国际认为原告平安消防没有提供原件,且申请单中没有其盖章确认,不能作为提请工程保证金的依据。经查,原告平安消防提供的申请单中有被告郦城国际的员工张仁祥在房产工程部处签名确认,郦城国际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秦海燕、陈嘉在物业工程部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复查意见书、照片等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原告平安消防与被告郦城房产在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明确约定:“余款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二年)结束后支付(无息),具备上述付款条件,且付款额已经甲方审核确认,14日内支付上述应付款项。”被告郦城房产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平安消防返还质量保证金。根据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复查意见书记载,涉案工程已经于2013年10月8全部验收合格,因此被告郦城房产应于2015年10月22日前向原告平安消防返还质量保证金104125元,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原告平安消防在约定或法定保修期限内对所建工程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因此,对被告郦城房产关于不符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辩称,不予采纳,对原告平安消防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1041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郦城房产未按约返还质量保证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原告平安消防多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4125元,并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8元(原告平安消防已预付),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郦城房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嵇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