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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皮庆良与刘宏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庆良,刘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皮庆良。被执行人刘宏辉。皮庆良与刘宏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7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宏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宏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皮庆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宏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皮庆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跃飞审判员  王 戬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