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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秀丽与江苏中汇储物流有限公司、永辉滨江港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8月24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冷某,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酒后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南街9-18号东北羊腿大排档喝酒。期间被告人何某、张某到店门外的巷子内小便。因被害人胡某乙提醒两人不要尿到胡某乙停在路边的汽车上,致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人何某、张某随即返回店内告诉被告人林某等人。后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持啤酒瓶、板凳等物殴打胡某乙,致胡某乙受伤。经鉴定,胡某乙枕部及左耳廓瘢痕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胡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胡某乙对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杨某、胡某甲、刘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案发后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胡某乙的谅解,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冷某、何某、韩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德斌人民陪审员  刘必祥人民陪审员  穆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