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寿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292号原告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兴,经理。机构代码证号:57006293-2。被告王寿光。原告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寿光的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王寿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广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世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