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窦学文、秦聪与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学文,秦聪,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48号申请人:窦学文。申请人:秦聪。被申请人: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窦学文、秦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窦学文、秦聪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