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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盛善康、倪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盛善康,男,汉族,1943年8月12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倪学坤,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善康与被执行人倪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一处无证房产,该房产我院已经进行了查封和评估,由于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异议之诉期间我院不能处置上述房产,除此外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9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