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任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任某,张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291-2号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永占,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任某、张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张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任某、张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