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初彦辉、朱子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初彦辉,朱子荣,田绪青,刘艳珍,李刚,马文静,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支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中央大街南段西侧。被执行人:初彦辉。被执行人:朱子荣(初彦辉妻子)。被执行人:田绪青。被执行人:刘艳珍(田绪青妻子)。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马文静,(李刚妻子)。被执行人:王会军。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初彦辉、朱子荣、田绪青、刘艳珍、李刚、马文静、王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