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智宏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智宏,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广孝,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乔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88号申请执行人孙智宏,男。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广孝,执行董事。第三人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广孝。第三人魏广孝,男。第三人乔玉莲,女。本院在执行孙智宏与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振华实业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魏广孝出资300万元,乔玉莲出资100万元。陕西鑫融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称,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广孝、乔玉莲已将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缴存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3700024302087504614账号内。经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织城支行,无3700024302087504614账户。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魏广孝出资300万元,乔玉莲出资100万元均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广孝、乔玉莲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广孝、乔玉莲应在注册资金不实(陕西振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00万元,魏广孝300万元,乔玉莲1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孙智宏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