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和清,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亚华,男,畲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冯和清与钟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9万元及利息,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