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明芳与被申请人黄明月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8民特12号申请书:黄明芳,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新田县龙9。申请人黄明芳申请宣告黄明月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明月,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原住新田县龙泉镇东门桥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28197009091340。系申请人黄明芳的胞姐。2014年2月,黄明月因无力偿还他人债务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黄明芳申请宣告黄明月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明月的公告,未发现有黄明月下落的信息,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明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明月为失踪;指定黄明芳为黄明月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郑春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