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莹与被告林维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林维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227号原告张莹,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维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与被告林维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