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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莹与被告林维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林维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227号原告张莹,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维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与被告林维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