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625号
申请人:王爱敏。委托代理人谭智勤,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建磊,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石承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爱敏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爱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750.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750.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