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477-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06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77-3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世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帆。上诉人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五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243-17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实际侵权,不存在侵权结果,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五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十五案中,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五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