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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覃家成与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家成,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覃家成。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家成与被执行人永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永东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覃家成劳务费7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0170元。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永东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覃家成执行款48.96万元,并缴纳执行费1.04万元,下欠的执行款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覃家成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永东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现已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春兰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