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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长福诉王国清、朱洪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福,王国清,朱洪图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7民初165号原告(反诉被告)于长福,男。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清,男。委托代理人贾思龙,男。被告朱洪图,男。原告于长福诉被告王国清、朱洪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显华任审判长、审判员孙玉学主审、审判员王泽利参加合议,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长福及被告王国清和委托代理人贾思龙、被告朱洪图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承包林场的联营地,承包地的下水原先是从北走,被告王国清在自家房屋后面挖排水沟,水直接通原告家园子里去了。二被告系亲属关系,自从2013年被告朱洪图搬来后就同第一被告王国清放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带来危害,开始原告认为都是邻里住着没有计较太多,后来二被告越来越严重危害原告,一到下大雨就放水,给原告家的土地造成损失,原告一家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这场水把原告家围墙冲倒了,村委会去了三次,把水沟堵上他就给通开了,派出所也去堵过。林场让我种地我就种,不让我种我就不种。我家房子进水后,墙裂开了。那水沟是人为挖的还是水淌的,原告家的围墙给冲去5米多,没办法才挖的沟,面瓜都毁了,进车的道都没有。如果不挖沟,房子就得倒。原告找到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水沟还是按照自然水沟流水,而且当时派出所负责同志也在现场。协商后二被告还是擅自挖沟放水,给原告造成损害。原本自然水沟很正常的流水,自从被告朱洪图搬来之后一切都改变了,所以主要过错责任在朱洪图。原告只好雇用钩机挖水沟,被告又偷着给堵上。造成原告的损失是因为二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带来直接损失,挖水沟雇用钩机2000.00元、土地损失3500.00元、修理围墙1500.00元、重新打吃水井1000.00元,合计8000.00元,应由二被告赔偿,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国清反诉称,原告私自挖水沟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现在是原告种的承包林场地里的水淌到被告王国清家,流到原告家,造成被告后园子地不流水,杖子窟窿特别大,要求原告将窟窿夹上。1998年被告在此建房,雨季来临时,原告于长福家承包的林场地里的水从被告房后淌水,被告每年都拉土垫院子,一年就得花1000.00元。2016年5月,原告承包的林场地里的水非常大,把被告家围墙冲倒,雇人砌围墙花了1220.00元,院子冲了两条大沟无法耕种,18年损失1000.00元。原告挖的大坑十分危险,被告家两个小孩正是淘气的年龄,恳请法院立即把窟窿夹上。被告家住在原告家上游,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是原告承包地的水淹的,水从承包地流到我家园子,造成被告无法耕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赔偿我9000.00元损失,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朱洪图辩称,自2013年被告搬到现在居住的房屋时,房屋和院子都没有受过水气,自2016年5月末左右,原告于长福雇用钩机在自家园子挖出一个16米左右长,5米宽、3米高的一个大坑,水排到被告家园子,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原告不听劝阻。原告私挖水沟,造成被告房屋和财产受到损失。原告私挖大坑与我无关,被告住在原告家下游,原告家地里跑水,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他的损失与我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侵害造成的损失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被告王国清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损失9000.00元,把原告杖子上的窟窿夹上的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麻山区青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村委会、派出所调解了四次,调解不了,没办法挖的沟。调解把水沟给堵上,堵上以后王国清就给挖开。证据二,庞井义、冯少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为排水原告的井只剩下10米深了,淤进2米多。证据三,照片13张,证明原告家进水后,原告的房子地基下沉了,西面山墙出现裂口。证据四,林业票据一张,证明原告种的地是承包林场的地。被告王国清提供的证据有照片一张,证明王国清家水土流失造成的损失,地无法耕种,于长福夹的杖子窟窿非常大,王国清家有两个孩子,容易造成小孩的人身安全。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有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王国清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朱洪图认为与其无关,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被告有异议,被告王国清认为村委会没有调解四次,第一次找村长,村长说解决不了。被告朱洪图认为调解书说的不是事实,颠倒黑白。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论调解几次,但村委会确实对原、被告的水害一事进行了调解,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对证据二有异议,被告王国清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打多深井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朱洪图认为与自己无关,不答复这件事。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二被告对证据三有异议,被告朱洪图认为与我无关,不是我造成的。被告王国清认为造成的损失与王国清没有关系,水是自然淌水,原告种地造成水土流失,造成损失应该自己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朱洪图住在原告于子福家的下游,确与被告朱洪图无关。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是否由于被告王国清挖开阻水坝造成的,该证据不充分。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该证据要证实的问题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是邻里关系,被告王国清家东侧从南向北自然流淌形成了一条多年的排水沟,用于排放原告于长福的承包林场联营地的水。1998年被告在现居住地建房,在房屋后面挖了一条通原告排联营地的排水沟,将水流到房后面的排水沟引到原告于长福的园子里。原告遂在2016年7月份在自家园子里挖了一个坑,并沿着坑挖了一条到下游被告朱洪图家前园子的排水沟,用于排放从上游被告王国清家流下来的水。被告朱洪图以没有经过村委会、被告的同意挖排水沟,对被告朱洪图造成危害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原告于长福填上挖的大坑和排水沟。原告于长福以二被告合伙放水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于2016年8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8000.00元。被告王国清反诉,请求原告夹上两家相邻的杖子、堵上窟窿,并赔偿损失9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朱洪图居住在原告于长福家的下游对原告构不成损害,原告以二被告是亲属关系,与被告王国清合伙排水,没有提供证据,对要求被告朱洪图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国清居住在原告于长福家的上游,在被告家有排水沟通到原告于长福的园子里,原告于长福承包地的水流到被告王国清家的排水沟之间的阻水坝是否是被告王国清挖开的,原告于长福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8000.00元,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国清反诉请求原告于长福将两家之间的杖子上的窟窿堵上,避免家里的孩子因原告园子里的坑受到伤害,由于原告园子里的坑比较深,雨天蓄水会比较大,两个孩子不到十岁属于好动、好玩年龄,堵上原告杖子上的窟窿,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其理由是成立的。被告王国清请求赔偿损失9000.00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于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清家之间的杖子上的窟窿堵上。二、被告朱洪图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于长福、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反诉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于长福负担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国清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显华审判员  王泽利审判员  孙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