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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蒋彬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梅,蒋彬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梅,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蒋彬卿,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局民,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何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玉梅、蒋彬卿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给付赔偿款37169.1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江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隆重(代)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