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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城江区艺昌广告装潢服务中心与广西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城江区艺昌广告装潢服务中心,广西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金城江区艺昌广告装潢服务中心,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勇叔。委托代理人黄尚国,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城江区艺昌广告装潢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广西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5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制作费15598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案件执行费22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费57735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2265元。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于2016年11月30前支付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57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