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兴冶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素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新兴冶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素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435号原告:安阳市新兴冶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乡开发区龙曲路,组织机构代码73385882-1。法定代表人:李文付,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海均、申思,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芳,女,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新兴冶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素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靖永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