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县金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_)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县金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5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原审原告_)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淑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扶余县金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军,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审原告_)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抗诉的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县金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审原告_)扶余市富国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与扶余县金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纠纷已经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抗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2016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郭焕海陪审员 刘丽红陪审员 王洪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