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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向前与魏彩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向前,魏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财保30号申请人:李向前,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西城乡武良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2197206085038。被申请人:魏彩虹。申请人李向前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魏彩虹的银行账户44033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且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彩虹银行账户4403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希亮审 判 员  成志宇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