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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谷爱凤、鞠强、高淳县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玉木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木,鞠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高淳县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军,谷爱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玉木,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鞠强,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高淳县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桃园路C区8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炜伟,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华,该公司客户经理。一审被告:王建军,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谷爱凤,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玉木、鞠强因与被申请人高淳县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建军、谷爱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玉木、鞠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杜燕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