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伟与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丁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007号原告:周伟。被告:丁勇。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