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伟与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丁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007号原告:周伟。被告:丁勇。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