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友、裴锡山、张明仕、韩宝友、韩宝清、张艳华、韩秀东、叶建华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友,王明艳,裴锡山,张明仕,韩宝友,张艳华,韩宝清,韩秀东,叶建华,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友,男,满族,1985年9月1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明艳,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裴锡山,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仕,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宝友,男,满族,1963年4月22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宝清,男,满族,1960年10月10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秀东,男,满族,1966年8月12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叶建华,男,满族,1958年11月4日,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军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长友、裴锡山、张明仕、韩宝友、韩宝清、张艳华、韩秀东、叶建华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处于停产状态,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4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