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953号
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WANG),男,美国公民,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宇与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征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王征宇承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