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玉波与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波,刘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933号原告:黄玉波,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刘伟民,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波诉被告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玉波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