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建玲与被告李国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玲,李国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91民初494号原告:赵建玲,女。被告:李国民,男。原告赵建玲与被告李国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玲、被告李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建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次子李硕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5年12月10日,原、被告于合水县固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月10日生长子李萌,2006年7月13日生次子李硕。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正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自此再未归家。同年8月21日,被告再次辱骂殴打原告并让原告将次子带走。此后被告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李国民辩称,未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身份证、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建玲现为林业系统下岗工人,被告李国民为大山门林场工人。1995年12月10日,原、被告于合水县固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月10日生长子李萌,2006年7月13日生次子李硕。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正月、同年8月21日,双方两次发生争执,原告于2016年正月携次子李硕离家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和有无和好可能作为标准。赵建玲诉称与李国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审理查明,夫妻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李国明有和好愿望,加之双方婚后育有子女,次子年幼,存在和好希望与和好条件,对赵建玲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建玲与李国民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对赵建玲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建玲与被告李国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建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立强审 判 员 穆 宏人民陪审员 杨富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