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左飞龙与被告沙辰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飞龙,沙辰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40号原告左飞龙,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常亮,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沙辰午,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飞龙诉被告沙辰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909.5元。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