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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26-2阿拉坦胡义噶申请斯琴巴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胡义噶,斯琴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326-2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噶被执行人斯琴巴图申请执行人阿拉坦胡义噶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斯琴巴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斯琴巴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孟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魁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