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与诸葛龙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诸葛龙角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3437号原告: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12号A区。经营者:陈同雄,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机娜(特别授权代理),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淑御(特别授权代理),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30901196312220344。被告:诸葛龙角,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诉被告诸葛龙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机娜、邵淑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葛龙角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2月1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KTV签单消费5次,赊欠原告消费款合计24090元,消费单均经被告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有被告诸葛龙角签名的消费账单5份(金额合计24090元),予以印证。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可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诸葛龙角到原告经营场所娱乐消费,双方之间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已在相关的消费单据上签名确认,被告理应及时付清所赊欠的款项。现被告拖欠不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葛龙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新华桥娱乐会所消费款24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被告诸葛龙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