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远德与朱聃、李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娇,朱远德,朱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监7号监督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娇,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西南医院骨科护士,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朱远德,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工程处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聃,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消防总队轨道交通支队文职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诉人李娇因与被申诉人朱远德、朱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民监[2016]5001060000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姚 欣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代理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