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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海峰与王露、张兵武、刘增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峰,刘增战,张兵武,王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海峰,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增战,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兵武,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露,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海峰与王露,张兵武,刘增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王露、刘增战的银行账户、在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