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8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梁某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梁某某返还彩礼款20000元、三金10000元、买家具11000元(包括冰箱、电视柜、沙发、衣柜、洗衣机等)、房租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梁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5年年末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二人订立婚约,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农历的2月10日给付被告梁某某彩礼款、三金钱共计30000元,后二人和介绍人一起去购买的家具,共支付11000元,原告王某某为结婚准备租赁了位于大庆市大同区福民苑房屋,租房花费了7000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6年农历2月12日举办民间婚礼而同居生活,被告梁某某与原告王某某供生活4个月左右,后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感情不和,已不在一起生活。原告王某某为了与被告梁某某结婚,支付彩礼等费用,给原告王某某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且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某没有给付被告梁某某彩礼款,三金也没有买,房子也不是原告王某某租的,家具也不是原告王某某购买的。2016年2月2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举办婚礼属实,在一起生活五个月左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2日(农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一起生活四个月左右。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梁某某彩礼款20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梁某某生活费3000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对沙发、电视柜、冰箱、洗衣机、衣柜等由谁购买的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王艳双的证人证言称沙发、电视柜、衣柜是在交通银行南侧一个卖家具的地方购买,而原告王某某诉称衣柜是在旧物市场购买,相互矛盾,且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票据,被告梁某某提供了相应的购买票据,故对该证人证言证实家具由原告王某某购买,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王秘贤的证人证言称原告王某某给被告梁某某购买三金了与原告王某某诉称的给被告梁某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相互矛盾,本院对该证人证言证实原告王某某为被告梁某某购买了三金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7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梁某某与原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返还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梁某某已经与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返还给付的彩礼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因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梁某某现在所占有的冰箱、电视柜、沙发、衣柜、洗衣机等是由原告王某某所购买,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返还家具款11000元(包括冰箱、电视柜、沙发、衣柜、洗衣机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金款未实际给付,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为被告梁某某购买了三金,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三金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张的房屋租赁费7000元,已实际支付给房屋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解除,且该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居住,被告梁某某也未实际占有房屋租赁费7000元,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房租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梁某某负担86元,原告王某某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